来源:深泽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-12-01 14:01:56 阅读量:1006
县纪委监委实名检举控告制度
1、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,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,属于实名检举控告。
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、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。
2、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,信访室工作人员收阅后,要及时呈有关领导批阅,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3、按照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的原则,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,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。重复检举控告的,不再告知。
4、属于本级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,按照“谁承办,谁答复”的原则,承办的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前要与举报人见面,详细了解案件线索。
案件查结后,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,并记录反馈情况。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,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,并予以说明;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,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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